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
(1994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1992〕字第53号《
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从1992年11月起凡申请商标注册,不管是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均已交纳了商标申请审查费。现商标核准注册的期限陆续已到,为了保证商标申请人能够及时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请认真做好工作。
一、凡1992年11月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
商标公告后,商标申请人应速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费100元、印花税票费5元(计105元),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后,才发给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出据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的发票。
二、凡1992年11月起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应由商标代理组织统一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在商标局帐上有足够的预付款项。
三、从1994年开始申请商标注册,凡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初步审定
商标公告后,应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
四、国内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时,请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10--37。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交纳商标规费的美元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410840。
五、交纳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应通过银行信汇,在信汇证的汇款用途栏内应填写注册商标费。
此通知发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