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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3、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4、细则第九十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5、因此由于年费问题导致专利权恢复是专利不被终止的最后一个程序;
6、专利权终止后2个月内可以提交恢复权利请求。
1、专利权恢复请求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缴费发票(恢复权利请求费、年费、滞纳金)。
1、提供相关资料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2-3个工作日;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15-30个工作日;
3、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15-20个工作日;
4、办理专利权登记簿副本--10个工作日。
1、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件;
2、年费及其滞纳金根据情况确定;
3、代理费5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