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提交成功后,顾问将通过电话告知您查询结果。
2、如果未接到顾问电话,请您点击在线客服,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告知您的查询结果。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3.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5.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7.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1、3和7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1.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2.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5.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